為規(guī)范我校留學人員黨員組織關系管理,促進留學人員出國(境)工作和學習,做好留學回國人員恢復組織生活工作,調動留學回國人員為建設有影響的特色名校的積極性,更好地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和先進性建設,根據(jù)《關于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fā)〔2006〕21號)和《關于做好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復組織生活工作的意見》(組通字〔2007〕27號)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做好留學人員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工作規(guī)定如下。
一、做好留學出國(境)人員黨員的組織關系保留工作
(一)留學人員黨員出國(境)超過一年(含一年)不轉出組織關系的,在出國(境)前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保留其組織關系,填寫《南京審計學院留學人員黨員保留組織關系(黨籍)申請表》(簡稱“《保留申請表》”表格見附表1),按照要求粘貼照片,填寫好出國(境)前所在黨支部名稱、聯(lián)系電話、申請保留期限、家庭通訊地址及電話,并說明出國(境)事由。不填寫《保留申請表》的不保留組織關系。
(二)《保留申請表》經(jīng)所在黨支部審查同意后,經(jīng)基層黨總支審批后報校黨委組織部批準(直屬黨支部直接報黨委組織部審批和批準)。黨支部要做好留學人員黨員的相關入黨材料的歸檔保管工作,確定支部聯(lián)系人,保證申請人出國(境)后能夠以適當方式與黨組織保持聯(lián)系。如果支部聯(lián)系人工作發(fā)生變動,請及時更換接替。黨總支檢查黨支部(黨委組織部檢查直屬黨支部)的各項工作是否落實,做好備案工作。《保留申請表》一式四份,黨支部、(基層)黨總支、校黨委組織部、本人檔案各存一份。
(三)留學人員黨員在國(境)外期間應認真學習努力工作,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以適當方式與保留組織關系的黨組織保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聯(lián)系(每半年至少聯(lián)系一次),回國后及時向黨組織申請恢復本人的組織生活,主動匯報在國(境)外期間的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
二、做好留學回國人員黨員的組織生活恢復工作
(一)留學回國人員黨員回國后恢復組織生活的工作,要堅持黨員條件,按規(guī)定程序辦事,嚴格把好政治關。主要看黨員在國外期間有無損害黨和國家利益的行為,有無不良行為記錄(以我國駐所在國或區(qū)域使(領)館提供記錄為準),還要看黨員回國后的政治態(tài)度和現(xiàn)實表現(xiàn)。
(二)留學回國人員黨員在國外期間與學校黨組織保持聯(lián)系,本人回國后及時向保留組織關系的黨支部匯報在國外期間的思想、學習、工作、是否加入過外國國籍或取得過國外長期居住權等情況,黨組織經(jīng)過了解和集體討論,認定其在國外期間無損害黨和國家利益行為、在我國駐外使(領)館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可以直接恢復組織生活,并填寫《南京審計學院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復組織生活(黨籍)審批表》(以下簡稱“《恢復審批表》”見附表2)備案。
(三)留學回國人員黨員在國外期間未能與學校黨組織保持聯(lián)系的,回國后要求恢復組織生活,一般要經(jīng)過以下程序。
1.申請人向保留組織關系的黨支部提交恢復組織生活的書面申請。
2.申請人向黨支部如實書面匯報本人在國外期間的思想、學習、工作,是否加入過外國國籍或取得過國外長期居住權等情況,并提供兩名了解其在國外情況、與申請人沒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人。證明人出具書面證明材料,證明申請人在國外期間的各項表現(xiàn)。
3.黨支部審核有關情況和材料,集體討論決定是否恢復申請人組織生活。黨組織認真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核實有關情況,并派人同申請人談話。根據(jù)申請人在國外期間和回國后的表現(xiàn)情況,認為符合黨員條件,可以恢復組織生活的,經(jīng)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報黨總支審批,并報黨委組織部批準(直屬黨支部報黨委組織部審批和批準)后,即可辦理恢復組織生活手續(xù)。
4.不能提供兩名證明人書面證明的,自申請人向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請之日起,須經(jīng)過一年時間的考察。考察期滿,認為符合黨員條件的,經(jīng)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即可辦理恢復組織生活手續(xù)。
5.辦理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復組織生活手續(xù),應填寫《恢復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審批。《恢復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
三、做好其他各項工作
1.取得國外長期居住權但未加入外國國籍留學回國人員黨員要求恢復組織生活的,按照出國(境)期間未能與學校黨組織保持聯(lián)系的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復組織生活的工作程序,由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審查,報校黨委組織部審查后并報請校黨委批準,可以恢復組織生活。加入過外國國籍、經(jīng)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留學人員黨員,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回國后表現(xiàn)好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2.留學回國人員黨員在尚未恢復組織生活期間加入民主黨派的,一般不宜恢復組織生活,鼓勵他們在民主黨派內發(fā)揮作用。
3.留學回國人員中的預備黨員,未加入國外國籍的,回國后本人向黨支部提出恢復預備期的申請并匯報在國外期間的情況,自本人向黨支部提出書面申請之日起,經(jīng)過一年時間的考察,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辦理轉正手續(xù)。恢復預備期的工作程序與恢復組織生活的程序相同。
4.對部分留學回國人員黨員,因出國(境)時間較長或原工作部門黨組織發(fā)生變化等原因,組織關系及有關材料散失,本人要求恢復組織生活的,現(xiàn)所在單位黨組織及時報校黨委組織部,由校黨委組織部負責審核、認定其黨員身份。擬對其恢復組織生活的,有關黨組織要在其重新填寫的《入黨志愿書》有關欄目中注明情況和原因,提出承認其黨員身份的意見,連同有關證明,一并存入本人檔案。
5.經(jīng)批準恢復組織生活的留學回國人員黨員,其黨齡連續(xù)計算并按有關規(guī)定補交黨費。
四、附則
1.學校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留學人員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工作,認真做好出國(境)留學人員黨員的組織關系保留工作,積極穩(wěn)妥地為符合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復組織生活,加強對其經(jīng)常性教育和管理。
2.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派留學和自費留學人員黨員。其他原因出國(境)黨員辦理保留或恢復組織生活工作,可參照執(zhí)行。
3.本規(guī)定自2011年11月10日起施行,由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